
一、行政許可名稱:
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》(門店)核發
二、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:
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。
三、行政許可數量:無限制。
四、行政許可條件:
1、企業內應配備具備相應學歷或職稱、熟悉國家及地方有關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規、規章,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專職人員;
2、具有相應的經營場地及環境;
3、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;
4、具有對經營產品進行培訓、維修等售后服務的能力;
5、應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,建立健全必備的管理制度,并嚴格執行;
6、應收集并保存有關醫療器械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規、規章及專項規定;
7、具體條件可對照《廣東省醫療器械經營門店現場驗收標準》(試行)。
五、網上申報要求:
在遞交書面申報材料前,應通過登錄“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中山分廳”(http://www.zsonline.gov.cn/)網站,按照操作指引填報企業新辦申請的電子版材料。
六、申請人提交材料目錄:
1、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表》一式2份;
2、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或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或《分公司預先核準通知書》或分公司《營業執照》復印件;
3、申請報告;
4、擬辦企業注冊地址、倉庫地址地理位置圖、平面圖(注明面積)、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。
5、擬辦企業負責人、質量管理人的身份證、學歷或者職稱證明復印件及個人簡歷;
6、技術人員一覽表及學歷或職稱證書復印件;
7、質量管理文件目錄;
8、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。
七、申請表格及文件下載:可在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(zs.gdda.gov.cn)的辦事指南區下載。
八、申請材料要求:
1、申請材料應真實、完整、清楚,有涂改的,在涂改處簽字或按手印。統一用A4紙填寫、打印或復印。
2、復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對并注明“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”字樣。
3、所有材料均須申請人簽名(申請人為自然人)或蓋章(申請人為單位);如未取得公章,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由法定代表人簽名,無法人資格的單位則由負責人或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(業主)簽名。
4、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由法定代表人辦理,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機關、企事業單位由負責人辦理,個體工商戶由經營者(業主)辦理。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或經營者(業主)確實不能前來辦理的,可委托他人辦理,并提供委托方的資質證件(企業營業執照或機關事業單位登記證書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身份證)復印件、《授權委托書》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。
九、行政許可程序:
十、行政許可時限:
1、審批時限:自受理之日起,3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。
2、送達時限: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,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》。
3、以上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材料及技術審查的時間。
十一、行政許可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:
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》,有效期五年。
十二、行政行政許可收費:無。
十三、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:無。
十四、行政許可審批機關:
單位名稱: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地址:中山市石岐區南江路29號
辦公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14:30—17:30(節假日除外)
咨詢、受理: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政服務中心 0760-88921000
投訴: 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監察室 0760-88816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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